关于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
我国教育督导制度重建十多年来, 督导机构逐步健全, 督导队伍不断壮大。截止1995年底, 全国已有教育督导人员24170人, 其中专职督学8025人, 兼职督学13858人(含特约教育督导员1290人), 教育督导行政人员2287人。他们在教育督导实践中, 不辞辛苦, 勤奋工作, 为推动地方各级政府依法行政, 重视加强基础教育, 实施九年义务教育, 扫除青壮年文盲, 和全面贯彻教育方针, 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一批长期从事基础教育工作的同志, 以他们深厚的业务基础, 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高的政策水平, 在教育督导岗位上开拓进取, 艰苦创业, 为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重建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已将教育督导制度确定为我国教育的一项基本制度。随着教育逐步走上全面依法治教的轨道,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以及教育行政机构管理职能的转变, 必将对教育督导工作提出新的任务, 对教育督导队伍提出更高的要求。在这种形势下, 教育督导队伍存在的一些问题会愈来愈不适应教育督导工作发展的需要。主要反映在:1.尚有少数地方没有督导机构和人员从事教育督导工作。在已设置督导机构的地方, 也有不少因专职督学过少, 年龄偏高, 难以完成繁重的督导工作任务。2.有些地方选任督学不够严格, 甚至有的把督学当做安置人员, 解决某些干部职级待遇的岗位。3.在现有专职督学中尚有一半以上未接受过督学岗位培训, 督学的素质亟待提高。为此, 就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督学是执行教育督导任务, 履行教育督导职权, 对所辖地区和有关教育机构执行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进行行政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人员。为此, 各地都应根据《教育法》的规定, 重视建设一支与督导任务相适应的教育督导队伍, 做到: 数量足够, 结构合理, 素质较高。
依据上述要求, 凡未建立督导机构和配备专职督导人员的地方, 应尽快解决机构和人员问题。凡机构不健全或人员不足的地方, 应根据督导工作需要, 健全机构和充实人员。县以上地方各级督导机构专职督学和其他行政人员的编制和职级配备数额, 均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情决定。其编制数, 可参照当地学校数量、教师数额、行政区划以及督导任务等因素确定。
二、根据教育督导要对所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教育工作, 下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 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职责要求, 在督导人员的结构上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县以上督导机构均应配备相应数量和职级的专职督学;同时, 根据工作需要, 聘请一定数量的兼职督学, 包括从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聘请特约教育督导员。实行以专职督学为骨干, 专职督学与兼职督学相结合的配备原则。实践证明, 没有足够数量的专职督学, 不能适应日益繁重的教育督导工作的需要。
2. 督导人员的整体应该是年富力强的。专职督学必须以中年为主, 实行老、中、青结合。兼职督学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但必须身体健康, 能够完成督导任务。
3. 督导人员必须熟悉教育行政管理和学校教育工作, 并以熟悉基础教育业务的人员为主体, 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吸收熟悉其他教育工作的人员。
三、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 选(聘)任督学。其基本条件是:
1.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2. 熟悉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3. 具有大学本科(县督学可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 有七年以上从事教育工作的经历, 熟悉教育业务, 具有独立工作能力和一定的写作能力。
4. 遵纪守法, 品行端正, 坚持原则, 作风正派, 办事公道。
5. 身体健康。
专职督学要专人专职, 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提名, 按国家规定的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免手续。有关部门在任命督学时应严格把关。凡不符合督学条件的, 都不得任命为督学;凡不专门从事督导工作的, 均不得占用督导人员的编制和职数。
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均由本级人民政府颁发督学证书。
四、加强督学培训工作, 是提高教育督导人员水平的关键。
按规定, 专职督学在履行其职责前须经系统的督导专业课程的岗位培训。省、地两级督学岗位培训由国家教委统一组织;县、市、区的督学岗位培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针对现职督学半数以上未经岗位培训的实际, 国家教委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即做出切实安排, 力争在近三年内, 组织年龄在55岁以下、未经岗位培训的专职督学, 分期分批接受一次岗位培训。
督学的岗位培训工作, 原则上仍按国家教委1989年印发的教督字004号通知精神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确定督学培训基地, 制定教学计划, 选好培训教材, 培养相对稳定的专业课教师, 提供培训经费, 努力提高培训质量。督学人数较少的省、自治区, 也可委托华东师大教育管理学院和北京师大教育管理学院等培训基地进行培训。
要重视在督导实践中提高督学素质。各地督导部门应建立日常业务学习制度, 及时组织督学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有计划地开展教育督导业务研究活动, 不断提高督学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随文颁发的《督学行为准则》, 反映了教育督导工作特点, 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督导人员的基本要求, 是规范督学行为的主要依据。各地应组织督学认真学习, 并以此为准绳, 严格自律, 自觉遵守。
五、各地教育、督导和人事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加强对督导人员的管理。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保证督学进行督导活动所需的经费和其他必备的工作条件。地方教育和督导部门还要经常为督学提供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信息资料。
对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均应建立定期考核制度。经过考核, 表现优秀的, 应予表彰奖励;不称职的专职督学应调离督学岗位, 不称职的兼职督学应予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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